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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汽车摇号结果查询

ysladmin 2024-05-29
小型汽车摇号结果查询       好久不见了各位,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小型汽车摇号结果查询”的问题。如果你还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请跟我一起来探索一下。1.北京小汽
小型汽车摇号结果查询

       好久不见了各位,今天我想跟大家探讨一下关于“小型汽车摇号结果查询”的问题。如果你还不了解这方面的内容,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请跟我一起来探索一下。

1.北京小汽车摇号时间

2.北京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阶梯中签率说明

3.天津摇号申请网站:http://www.tjjttk.gov.cn/

4.中签率56%!海南小客车摇号26日举行,29314个增量指标花落谁家?

小型汽车摇号结果查询

北京小汽车摇号时间

北京小汽车摇号时间是每月26号。

       北京摇号资格如下:

       1.有北京户籍。

       2.申请人名下无未注销或需报废的中小型机动车。

       3.有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

       北京摇号申请时间为每月8日前提交申请,当月26日审核结果;当月8日之后提交的申请人,次月25日审核结果;个人需要在取得指标后6个月内完成车辆登记,否则指标无效。

北京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阶梯中签率说明

       小客车摇号

不说小客车在摇号后,从未有过百分百中签率的历史,单就今年来看,中签率创历年新低,几千人竞争一个标签,其中签率可想而知。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给我国的交通管理,道路设施造成了严峻的考验,沿海以及一线城市,堵车是家常便饭,而限购以及摇号就成了控制汽车保有量上升可行的办法,单双号限行等等,都是交通部门为应对日益严峻的交通情况所做的措施,小型客车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面有着相对比较重要的功能,一方面是因为小型客车的采用能够很好的帮助市民节省下许许多多消耗在城市交通上的时间,较大程度上方便了我们的平时的日常生活,与此同时,小型客车的普及化也促使其中一部分都市的交通出行等状况遭受干扰,因此,在我国的其中一部分地域现已开始推行小客车摇号的新政了。

       毫无疑问,小客车摇号导致其中一部分盲目跟风增加自己家客运车规模的念头的人获得了相应程度上的减缓,进而其中一部分都市的交通出行拥挤难题很有可能会临时获得减缓,在相应的意义上,能够 做到刺激轿车消费需要的作用,该新政的实施促使其中一部分人买车感觉起来没那么容易了,因此其中一部分满足条件的人都想摇个号,在如今交通出行越发杂乱的状况之下,推行小客车摇号新政能够 在大家都想买车得到车牌号,是在购车新政策下,车牌摇号是不合理条件下的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公平的方式,让每一个人都得到机会均等的可能,客运车车牌摇号,就会导致客运车销售遭受相应的限制,其中一部分类型的客运车的车价很有可能会下降,进而让机动车辆增长幅度变缓,在相应程度上缓解现阶段发生的交通拥堵。

       客运车车牌摇号尽管给其中一部分都市的交通情况带来了相应的减缓,可是同时也存在着相应的难题,此类新政并不能从本质上解决交通出行和环境污染问题,小客车摇号新政促使客运车方面的市场交易和过户很有可能发生的发展方向,是走向某一个相对比较集中的地区,给一些地域的新汽车行业和相关的环境保护带来相应的负担,此类新政之下,很有可能会导致其中一部分私下进行的背户车市场交易的发生,摇上号卖给其他人,进而增加法律责任的风险,给社会发展种下相应的安全隐患。

随着我国国民生活质量的日渐上升,买车也不是什么特别困难的事情,特别是有的家庭已经拥有了多辆车,这无疑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浪费以及社会资源的占用,因此在没有更好的解决城市交通的方法出台之前,摇号是相对比较可靠的方式。

天津摇号申请网站:/

       申请小客车指标(个人)

       (一)阶梯中签率说明

       根据个人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计算阶梯数,按照阶梯数设置阶梯中签率。阶梯中签率适用于个人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摇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个人已经累计计算的阶梯数不变。即:累计参加摇号6次(含)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1;每多参加摇号6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2021年1月1日起,在以往累计计算的阶梯数不变的基础上,个人每多参加摇号2次,增加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具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增加1个阶梯数。

       个人普通指标中签后失效,再次提交配置指标申请的,取得新的申请编码,摇号次数从0开始重新累计,阶梯数根据重新累计的摇号次数重新计算。

       根据上述阶梯数计算规则,阶梯数为1的,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阶梯数为2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阶梯数为3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3倍;阶梯数为4的,中签率自动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4倍以此类推。申请人累计计算的阶梯数不同,其对应的摇号中签概率不同,即为:阶梯中签率。

       注:2021年1月1日前后均参与摇号的申请人,根据以上两个表格,阶梯数、中签率分别求和计算。

       (二)参与摇号情况查询

       申请人可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

       (三)当期基准中签率

       当期基准中签率=当期个人普通指标配额总数/(阶梯数为1的人数×1+阶梯数为2的人数×2+阶梯数为3的人数×3+)

       阶梯数为1的申请人,其中签率是当期基准中签率,摇号池中,该申请人的申请编码仅对应1个摇号基数序号。

       阶梯数为2或2以上的申请人,其中签率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2倍(或多倍),摇号池中,该申请人的申请编码对应2个(或多个)摇号基数序号,当其中一个摇号基数序号中签,该申请编码即中签。

       注1:摇号程序保证每个申请编码对应的多个摇号基数序号最多只能摇中一个。

       注2:申请人可登录系统进入用户中心,在结果公示功能区点击“普通指标摇号池编码公布”,查看每期申请编码对应的摇号基数序号。

       (四)摇号基数序号

       摇号基数序号是摇号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由工作人员按规则为审核通过的申请编码分配的序号,形成摇号池数据库文件,并刻盘封存,将参与26日的摇号。

       具体分配规则:首先,将当期所有审核通过的申请编码按从小到大的顺序分配序号;然后,第二阶梯及以上的申请编码继续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接在后面继续分配一次序号;再然后,第三阶梯及以上的申请编码继续按从小到大的顺序,接在后面继续分配一次序号;以此类推。

       当期摇号基数序号总数=阶梯数为1的人数×1+阶梯数为2的人数×2+阶梯数为3的人数×3+

       (五)阶梯中签率的实现

       摇号程序从当期所有摇号基数序号中随机抽取中签者,高阶梯的申请编码对应多个摇号基数序号,因此,其中签率为当期基准中签率的多倍。摇号程序确保高阶梯申请编码的多个摇号基数序号最多只能摇中一个,当其中一个摇号基数序号中签,该申请编码(对应的申请人)即中签。

       (六)摇号过程的三重随机

       第一重随机:

       第一重随机是指:申请编码的产生是随机的。申请编码共13位,前4位是在填报申请时由系统产生的4位随机数,申请人有三次选择机会;后9位是提交申请时,由系统按申请提交时间产生的顺序号。

       第二重随机:

       第二重随机是指:6位种子数的产生是随机的。6位种子数的产生按时间先后依次设置了以下随机环节:

       一、摇号月25日,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随机抽取10位申请人代表。

       二、摇号月26日在摇号现场,首先10位申请人代表按照到场的先后顺序,依次落座在1至10号座位;由工作人员操作摇号机选取申请人代表,被抽中的申请人代表负责启动摇号机,摇号机将随机抽取摇号球,摇号球对应的数字即为随机种子数。

       第三重随机:

       第三重随机是指:国标“线性同余发生器”的摇号算法。该算法确保了摇号池中每个摇号基数序号的中签概率相同。经过技术方案讨论和专家论证,确定摇号算法的基础为国标《GB/T10111—2008lt;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gt;》中的线性同余发生器。该发生器是目前普遍使用的产生随机数的方法。(参见国标GB/T10111—2008规范性附录C)。

中签率56%!海南小客车摇号26日举行,29314个增量指标花落谁家?

       为了让大家能及时摇号, 特别整理了天津摇号申请网站:/,点击即可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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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

        (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市场监管、编制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指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指标管理机构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 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 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

        (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纳入统计;

        (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纳入统计;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 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

        (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

        (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

        1.本市户籍人员;

        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在本市近24个月以上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市场监管、编制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市编办负责审核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申请,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七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一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 竞价所得收入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 指标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 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限价。

        第二十五条 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 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一条 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管理系统中有强制注销记录的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取得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前向指标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信息,个人车辆更新周期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实时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七条 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每年新增指标额度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车辆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九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但不产生更新指标。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四十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12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指标时须: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 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

        (二)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书,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

        (三)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二条 二手车经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二手小客车完成机动车转移登记可使用周转指标。周转指标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小客车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到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公共事业专用车辆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五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第四十六条 节能车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登记。

        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

        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四十九条 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因本市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二条 2013年12月1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已经本市原工商部门办理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的,可以直接办理一次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 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4)分类标准,悬挂小型机动车号牌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经认证检测机构认定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小客车。

        (三)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或者燃料电池小客车。

        (四)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教练”等的小客车。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六)公共事业专用车辆,是指用于公共事业并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分类的小客车。

        (七)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八)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申请增量指标时,港澳地区居民应当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华侨应当持有有效的中国护照;台湾地区居民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签注;外国人应当连续两年持有本市签发的居留许可;华侨、港澳地区居民及外籍华人不应保有中国户籍。

        (九)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十)服务窗口,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

        (十一)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用民生视角报道汽车资讯?/?汽车民生网海南车城12月24日报道——

       摇个车过年去!这次新增指标29314个,机会难得千万别错过。

       汽车民生网今天从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获悉,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将于2020年12月26日15时举行,本期将配置个人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29314个,单位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686个,中签率达56%左右。

       摇号申请人需要注意,自2020年12月22日起,申请人可登陆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以下简称“调控系统”)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此次摇号由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随机抽取12名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代表参与现场摇号活动。

       有关增量指标配置的业务咨询,可登录调控系统首页“咨询导航”中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0898-68835091、68835092、68835099进行咨询。

       公告原文阅读——

       2020年12月海南省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审核结果和配置公告

       根据《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将于2020年12月26日15时举行。现将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审核结果和配置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审核与复核

       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申请受理已按规定时间节点截止,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对参加2020年12月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的个人及单位的申请资格审核工作已经完成。审核结果今日向社会公布。

       经统计,海南省第27期参与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个人摇号有效编码52585个,单位摇号有效编码686个。

       2019年7月1日海南省放开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数量和条件后,2020年11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数量为8848个(个人申请新能源指标数6310个,单位申请新能源指标数2538个)。

       自2020年12月22日起,申请人登陆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www.hnjdctk.gov.cn,以下简称“调控系统”)查询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如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复核申请详见系统提示,或首页“办事指南”栏目《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办事指南(单位)》。

       二、增量指标配置

       本期将配置个人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29314个,单位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686个;个人及单位有效新能源申请编码,即申请即配置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

       三、申请人代表报名

       海南省第27期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由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持,随机抽取12名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代表参与现场摇号活动。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自2020年12月23日起登录调控系统报名。

       四、指标配置结果公布

       海南省小客车指标配置现场将在“中国有线70频道?、网络直播:hainan.cctbn.com”进行同步直播。现场配置仪式结束后,调控系统将于1小时内在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公布指标配置结果,申请人可登陆调控系统查询摇号结果。

       五、业务咨询

       有关增量指标配置的业务咨询,请登录调控系统首页“咨询导航”中留言或拨打服务热线0898-68835091、68835092、68835099进行咨询。海南省小客车指标配置现场活动人员调配,12月26日下午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暂停2小时调控咨询服务热线接听工作,于当日16时30分恢复咨询服务热线接听工作。

       特此公告。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22日

       延伸阅读——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秩序,科学合理控制小客车保有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实施

       第二条?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和配额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本省变更登记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取得指标。

       第四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新增小客车,通过排号方式或摇号、竞价方式取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省的变更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请领取的指标。

       第五条?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的主管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的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负责通过统一网站、各市县调控服务窗口等,具体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商务、环保、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增量指标纳入配额,实行动态管理,配置额度、比例、方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公共交通发展、道路通行状况等因素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调控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配置方案。

       每年的配置额度按月度平均分配,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增量指标,由调控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增量指标不得跨年度进行配置。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提出申请;不能网上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申请人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

       (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第九条?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一)本省户籍人员;

       (二)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五)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参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增量指标分为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和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并选择新能源排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依据有效编码的申请时间顺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摇号或竞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根据摇号或竞价中签结果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个人只能获取1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1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或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只能用于办理新能源小客车登记;普通小客车指标可以用于所有小客车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在每一年度内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当年度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调控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将申请人信息于每月8日24时前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省户籍信息、非本省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琼居住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民政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控管理机构分发的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管理机构。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调控管理机构应于当月?22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调控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复核后,异议成立的,应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编码自动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个人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个人需要延长编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定期公布排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每月摇号一次。单位和个人分别摇号。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月的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地点发生变化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调控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竞价机构应当于竞价当月15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竞价规则、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等内容。竞价机构应在竞价当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竞价时间发生变化的,竞价机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竞价规则参与竞价。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竞买人申请竞价的,应当按每个申请编码1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

       第二十条?竞价采用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一条?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未成交的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竞价保证金按照规定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调控管理机构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省本级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之日起1年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

       个人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少于3辆(含)的,按实际数量取得更新指标;超过3辆的,只有3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单位名下在本省已登记小客车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其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调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二十七条?调控管理机构对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反馈申请人,调控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及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申请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车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更新指标。

       第二十九条?2018年05月16日0时前,单位或个人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省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条?放弃更新指标的个人,在调控管理机构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领手续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第五章?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其他指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纳入定编管理的单位新增小客车,应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规定取得有关证明,向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三条?我国驻外外交人员、人社部、教育部及其授权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海外科技专家回国返琼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四条?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五条?单位或个人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其他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三十六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本省登记小客车的一方,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办理更名登记后,转出一方不因此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七条?个人因离婚、继承需进行转移登记的小客车,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转移登记后的原车辆登记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八条?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三十九条?2018年5月16日0时起,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3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及携带有关材料,到调控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承诺内容:追回被盗抢车辆后,可选择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原登记地的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可以直接申领取得其他指标。

       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原登记地的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四十条?小客车所有人的住所在本省区域内发生变更,拟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在迁出地办理提档手续后,可以直接在迁入地申领取得其他指标。

       第六章?指标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取得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当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单位或个人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以下车辆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

       (一)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迁入本省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省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当天立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营运小客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专用小客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四十三条?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排号或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履行审核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调控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

       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调控管理机构收回指标。

       上述情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控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将其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人在本省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省时,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竞拍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省号牌小客车的,竞拍成功后,买受人在本省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时应提交调控管理机构出具的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九条?购买存量二手车,应凭存量二手小客车备案确认公证文件及有关材料到当地调控管理机构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车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产生更新指标;购买存量二手车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该二手车时或该二手车报废后,也不产生更新指标。

       存量二手小客车应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原登记确认证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条?2018年05月16日0时前购买小客车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单位,购买车辆用于营运的,凭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或其他材料及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一条?为规范二手小客车交易市场、方便小客车所有人办理小客车更新,建立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制度。二手小客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具体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小客车,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其它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包括国产新能源小客车和进口新能源小客车。国产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标注的新能源车;进口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上标注的新能源车。

       (三)普通小客车指新能源小客车之外的其它小客车。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国家公共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

       (五)名下无本省登记的小客车,是指名下无本省登记的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也没有已取得的有效指标或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六)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

       (七)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是指企业向本省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实际入库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八)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是指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人数的平均数。

       (九)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十)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十一)存量二手车是指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在2018年5月16日0时前已收购的且按规定完成备案、公证的车辆,存量二手车的具体信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省人才引进政策给予有关人员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

       第五十四条?本省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有关企业用车优惠的,按相应政策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08月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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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了,今天关于“小型汽车摇号结果查询”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小型汽车摇号结果查询”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